军事论文_论平时海洋法下海军“灰色地带行动”(2)
后记
文章摘要:近年来,伴随着美国先后发布《“灰色地带”白皮书》与《“灰色地带”冲突报告》,“灰色地带”理论愈发得到国际政治学者的广泛重视。学界普遍认同,“灰色地带行动”的一种典型形式是介于传统战争与和平之间,相关政策和法律框架不确定。因而,“灰色地带行动”实际上包含了对特定行动的国际法状态之评价。与此同时,反观国际实践,随着各国对海洋的开发不断深入,海洋竞争日益加剧,海军则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各式各样的海上活动当中。然而,海军作为和平时期一种比较特殊的海上存在,天然具有“军事”甚至“战争”的意涵和外观,一方面,海军活动具有极强的国际属性,另一方面,该活动却缺乏必要的国际立法予以规制,导致实践中海军活动很大程度上面临着法律规制模糊的问题,使得海军活动很大程度上落入“灰色地带行动”的理论范畴。鉴于此,本文将国际政治视野下的“灰色地带”理论引入到平时海洋法的考察范畴,从“灰色地带”理论的法律性入手,围绕海军活动的两大类型,即军事活动与执法活动,系统性分析了和平时期海军“灰色地带行动”的相关法律问题。除导言和结论外,本文一共分为五章,主要内容包括:和平时期海军“灰色地带行动”概述;近年来海军“灰色地带行动”的典型形式;海军军事活动中的“灰色地带”问题研究;海军执法活动中的“灰色地带”问题研究;新时期中国海军行动体系的完善路径。第一章和平时期海军“灰色地带行动”概述。首先,总结了和平时期海军活动的基本类型,即海上军事活动与执法活动,而“非战争军事行动”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概念,实际上囊括了和平时期的海上军事活动与执法活动。其次,介绍了“灰色地带”理论,该理论的起源至少可以追溯至美苏“冷战”期间,两国在此期间的诸多活动被学界定性为“灰色地带行动”的原始形态。2010年美国《四年防务评估报告》(Quadrennial Defense Review Report)发布后,“灰色地带”理论研究不断升温。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灰色地带”是指国际法主体实施行为过程中触及的某些相关政策或法律框架不明确的区域,该区域最终指向的是存在争议的国际法理论或制度规则,而非物理属性上的空间地带,即不等同于国际法意义上的“争议地区”。客观而言,“灰色地带”理论兴起的直接原因是美国出于自身利益需要而进行的理论“炒作”。由于涉及海军活动的现有国际法规范比较稀缺,因此几乎绝大多数海军活动理论上都可纳入“灰色地带行动”的研究范畴。本文认为,“灰色地带”表现出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表述为,处于战争与和平之间,适用平时法与战时法模糊,兼具政治属性与法律属性。最后,本章探讨了海军“灰色地带行动”的缘起,所谓海军“灰色地带行动”是指某些处于法律模糊地带的海军活动,主要表现为海军作为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不确定,海军活动及其引起的冲突法律性质模糊,以及与该活动相关的国际法规范不明确。而海军“灰色地带行动”兴起,主要受两种“力”的作用,即“拉力”与“推力”,前者是指海洋利益竞争的白热化,后者指向国际法规范的模糊性。第二章近年来海军“灰色地带行动”的典型形式。系统性总结分析了近年来比较典型的海军“灰色地带行动”,尤其与大国海军相关的“灰色地带行动”。以行为方式划分,最为典型的是争议海域海军执法,本文以“乌克兰舰艇扣押案”为例作了深入剖析,突出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在认定海军执法活动方面体现出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结合特征。其次以国际实践为例,介绍了近年来比较典型的混用冒用型海军“灰色地带行动”,包括以军舰为载具的非军事人员海上活动,以非军事船舶为载具的海军活动以及伪装或冒充民用载具的海上活动,上述活动均不同程度利用了国际法的“模糊地带”。除此之外,以不同海域的海军活动划分,海军“灰色地带行动”则主要包括外国军舰领海无害通过,专属经济区外国海军非通行活动,及以防扩散行动为代表的海军公海行动,以上三类海军“灰色地带行动”表现出更浓厚的历史性和延续性,在国际法上历来颇具争议。第三章海军军事活动中的“灰色地带”问题研究。欲探明海军军事活动中的“灰色地带”问题,首要任务是厘清一个基础性和根本性问题,即何为“军事活动”,故本章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下海上军事活动的界定为例展开分析。海上军事活动的界定作为《公约》的遗留问题,一直备受理论界关注,然而,时至今日,国际司法实践中仍然争议不断,加之当下还面临着传统海洋强国与新兴海洋大国的利益冲突加剧、主权国家的海上活动形式日益丰富等挑战,导致海上军事活动的界定变得更加错综复杂。本章则基于实证视角为海上军事活动的界定开辟了一条新的思路,整体构建起了以海上活动的主体为初步证据,重点考察行为方式,在有限范围内兼顾活动目的的界定方案。继而以此为标准重新审视作为美国南海典型“灰色地带行动”之一的“航行自由行动”,本文提出应然与实然两项结论。应然方面,该行动是一种特殊的“执法活动”,同时兼具军事活动的属性,而实然层面,根据已有国际司法实践,法庭或者仲裁庭恐怕很难认定其为军事活动,故对于美国南海“灰色地带行动”,宜更加区别且客观全面地看待。总体而言,本章厘清了“军事活动”的界定标准,无疑对管控海军“灰色地带行动”以及防范海上冲突均具有现实意义。第四章海军执法活动中的“灰色地带”问题研究。本章主要从海军参与执法活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两方面着手分析。首先,基于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以及各国海军实践考察了海军执法的合法性问题,认为海军执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法依据,但不足以支撑所有的海军执法活动,实践与规范之间的“鸿沟”造就了海军执法的合法性危机,其中美国发起的“防扩散倡议”下海军行动是典型例证。其次,从合理性角度分析,海军执法对海洋和平造成了客观风险,主要包括过度执法问题、海上活动“泛军事化”以及海上冲突风险加剧,与此同时,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新发展对海军执法提出了更高的原则性要求。比例原则亦应当适用于海军执法过程中的具体执法行为,甚至可能对海军作为执法主体的合理性构成挑战。最后,回归到海军执法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协调问题,本文提出海军执法一定程度上是对全球海洋治理的融入,但其也不可避免对全球海洋治理造成挑战,实现海军执法与全球化治理相协调的路径是重视海军执法国际规范的构建,适度将其纳入全球海洋治理的范畴。第五章新时期中国海军行动体系的完善路径。本章基于海军行动体系的新发展,即军民融合战略的深度推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颁布实施,提出对“灰色地带”理论进行重塑的中国方案。基于对“灰色地带”理论的辩证认识与中国海军海上行动现状及风险,提出不仅应当容许国际法下存在“灰色地带”,更应当适应“灰色地带竞争”的趋势,当前不必过多受制于美式“灰色地带”理论“指责”与束缚,现阶段首要任务仍然是以“军民融合战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的实施为契机,借鉴海洋强国的海军建设经验,聚合军地资源,把海上力量建设与维护海洋权益统一起来,加强海军建设,完善海军行动体系,在此基础上坚持有理有节的维权执法斗争。当然,作为致力于维护海洋和平与安全的负责任大国,从中国切身利益出发,加强海上冲突风险防控,防范国际诉讼风险,维持海洋的和平与安全,保证“斗而不破”,实现动态平衡,亦是完善海军行动体系的应有之意。结论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事实上美式“灰色地带”理论存在价值偏差和悖论,即该理论以美国利益为中心展开,事实上沦为了美国维护霸权的理论工具。一方面美国批判他国的“灰色地带行动”,另一方面却有意忽略本国开展“灰色地带行动”的“悠久”历史以及不断强化“灰色地带行动”的现状。因此,对中国而言,既要重视运用国际法对该理论进行纠偏,以国际法为依据祛除美式“灰色地带”理论的工具性和单边利益导向性,同时应当意识到,基于当前的国际形势以及未来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海军“灰色地带行动”将长期存在,这是客观事实,亦是国际法作为各国利益妥协的产物,无法做到事无巨细,面面俱到的必然结果。故对海军“灰色地带行动”的评价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作笼统的负面评价,也不必过分受制于该理论。在今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中国的首要任务仍是加强海军行动体系建设,同时必须防范海上冲突风险与国际诉讼风险,以此服务于中国的海洋利益以及“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
文章来源:《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网址: http://www.ytaqyhyyjzz.cn/qikandaodu/2022/0416/784.html